(相关资料图)
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定“救国团”名下61笔土地建物及13.9亿余元为不当取得财产,应移转为公有,另追征新2.4亿余元。“救国团”不服,声请停止执行,最高行政法院6日认定,“救国团”即使本案胜诉,也可取回不动产及现金,裁定驳回“救国团”暂停移转公有的声请。“救国团”7日痛批最高行政法院附和党产会之恶意,是蔑视及践踏人民受“宪法”所保障的财产权、生存权与结社权,更严重违反“宪法”中的禁止侵害过当原则,似有政治斧凿痕迹,今日各活动中心降半旗ㄧ日,以表示“救国团”沈痛的抗议。
“救国团”7日发布新闻稿强调,党产会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处分,移转“救国团”61笔不动产为公有、移转及追缴远超过“救国团”所能负担的现金16.35亿元。这项处分形同要消灭“救国团”,乃紧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裁定,停止执行61笔不动产的移转,但不停止执行现金16.35亿元的移转,理由是即使将来党产会败诉,政府赔得起。党产会不顾仍在停止执行的救济程序中,便将原处分移送行政执行。“救国团”提起抗告,希望可进一步停止执行现金16.35亿元的移转。最高行政法院却于昨日自为裁定,废弃原本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命停止执行的部分,进一步将“救国团”的停止执行声请全数驳回。
然在“救国团”是否为国民党附随组织?”,以及“财产是否为不当取得?”等二项诉讼都尚未有法院判决之际,最高行政法院却附和党产会之恶意,忽视“救国团”举证历历之事证,自为裁定径为移转公有,造成“救国团”业务急速萎缩,人员遣散之风险,是蔑视及践踏人民受“宪法”所保障的财产权、生存权与结社权,更严重违反“宪法”中的禁止侵害过当原则,似有政治斧凿痕迹。
“救国团”指出,尤其党产会命移转及追缴现金16.35亿元,让安全库存资金仅剩1亿余元的“救国团”完全无法应付,势必面临需将原本妥善经营的营运据点关闭、解散资遣员工,以供拍卖执行的问题。
继续下去影响到的是员工将何去何从,近7,000个家庭生计将出现问题,达到严重侵害人权程度外,每年服务消费者约1500万人次、弱势族群约300万人次均将终止服务,伤害社会大众莫此为甚,必影响社会安定。
“救国团”强调,在民主国家,行政机关要没收人民财产,必须要握有严格证据且需经法院判决确定。在附随组织诉讼及不当取得财产诉讼都尚未司法定谳前,迫不及待就将财产处分移送行政执行,甚至不容停止执行,任由行政高权随时强势没收“救国团”经政府证实为合法的财产(按“行政院”、“内政部”、“教育部”均以公函证明“救国团”财产是正当取得),根本是消灭“救国团”,这不是转型正义,而是转型不正义。
“救国团”质疑,党产会溯及既往70年没收“救国团”的财产,并要“救国团”自证清白,而“救国团”已举出各种政府证明-“救国团”不是国民党附随组织”,财产取得正当合法,为何党产会不加理睬,又不说明不理睬理由? 同时“救国团”员工不是加害人,没有侵犯人权,只是单纯的为“国家”、社会大众、弱势族群服务。党产会不应该侵夺他们的工作权、生存权,因为这不仅是物质生活的基础,也是人权价值的自我实现。
“救国团”说,再者,党产会所提出之证据断章取义、移花接木,如何能成为没收人民财产之严格证据?更何况,是否为附随组织案尚未经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,党产会即作出没收财产的行政处分,并移送“法务部”行政执行署强制执行,如因此让“救国团”关门,人员遣散,办公场所被拍卖,等到法院判决不是附随组织,须归还“救国团”财产时,请问“救国团”如何回复原状?正犹如一只绵羊被一只野狼吃掉且消化了,请问这只绵羊如何回复原状?这是民主国家可能发生的事情吗?这种行为符合转型正义的目的吗?
“救国团”表示,蔡英文于九合一大选后检讨重点之一是,执政团队必须谦虚以对,以协商来降低对抗,缩小差异。但党产会与最高行政法院的作为徒然制造对抗和扩大差异,完全反其道而行。“救国团”认为,此事显示台湾民主已死、司法已死,为表示哀悼,“救国团”决定,今日各活动中心降半旗ㄧ日,以表示“救国团”沈痛的抗议。
“救国团”强调,“救国团”对众多台湾4、5、6年级生来说,跟着“救国团”上山下海,合唱校园民歌,共同塑造一段美好的回忆,这是几代人共同参与的历程与记忆。70年来,“救国团”不分党派、阶级、宗教、性别,培养出许多人才,协助政府锻炼年轻人健壮的体魄,培养爱国的情操,积极的人生观,相信“国人”均有目共睹,不管政党如何轮替,均应值得任何执政者尊重及珍惜。或许党产会不在意,但这是很多人的宝贵回忆,不容党产会以意识形态完全抹煞。政府应借重“救国团”,让这么正派、优质的教育和公益团体,能持续为台湾下一代的健康、快乐而打拚,让台湾充满和谐、正向的力量,这才是多数民众对政府的期待。
Copyright 2000-2021 by www.jiaoyu.cqyy.net all rights reserved
邮箱 : 317 493 128@qq.com